三八普法 | 刑事法律如何为女性撑起“保护伞”?这些法律武器你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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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权益保护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尺。我国刑事法律针对女性特有的生理特征和社会角色,构建了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体系。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带您读懂刑事法律如何为女性权益“护航”。

 

人身安全——筑牢家庭与社会双重防线

 

 

家庭是避风港,但暴力会让港湾变成牢笼。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对家庭暴力这一传统问题越来越重视,逐渐开始通过刑事制裁与专门立法双重手段打击家暴行为。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语言贬损、切断社交等方式严重损害女性权益的,可能会触犯《刑法》260条虐待罪的规定,最高可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走出家门,女性的安全同样需要公共空间的法律守护。在性骚扰案件中,2019年上海首例地铁"咸猪手"案引发关注,犯罪嫌疑人连续猥亵多名女性乘客,法院依据《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罪的规定,判处其个月有期徒刑。该判决突破了以往类似案件多以行政拘留处理的惯性,明确将公共场所的肢体骚扰纳入刑事打击范畴,为全国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人格尊严——向"软暴力"亮剑

 

 

2021年杭州"女子出轨快递员"诽谤案,暴露出数字时代针对女性的新型暴力形态。某快递员偷拍取件女子视频后,伙同他人编造"少妇出轨快递员"的谣言,伪造多张聊天记录截图在微信群传播,导致相关文章短时间内被广泛传播。被害人因此被公司劝退并确诊抑郁状态。该案首次突破传统诽谤案件自诉程序,最终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现实生活中,女性员工在职场受到的性别歧视同样不容忽视。如果在职场等公开场合以性别歧视等为由,持续贬损员工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员工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会构成《刑法》第246条侮辱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除刑法之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0条亦做出了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特别保护——法律也有"温度"

 

 

在现代法治文明演进中,中国司法体系通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司法人文主义。《刑法》第72条规定了缓刑制度。对于怀孕的妇女而言,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时需特别考量其特殊生理状态。根据立法精神及司法解释,怀孕妇女因身体机能及胎儿保护需要,在符合缓刑实质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考虑适用缓刑,以彰显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关怀。

同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亦可以很好说明刑事司法的“人性关怀”。当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怀孕、哺乳期妇女,经过专业医疗鉴定和社会危险性评估后,司法机关可以批准其暂时在监狱外执行刑罚。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女性抵御侵害的铠甲。如果您或身边的女性遭遇权益侵害,请转发提醒身边女性朋友,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这些你都了解吗

最后

祝每位女性都眼里有光,心中有爱

节日快乐呀~

 

 

 

 

 

 

2025年3月10日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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