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普法 | 女职工“三期”你了解过吗?
女性在职场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在职业领域中愈发重要。然而,当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到来时,她们可能会面临一些职场的困扰。今天,定盛律师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女职工“三期”的法律保护。
孕期保障
工作安排: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休息时间。
其中广东地区: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产检待遇: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产期保障
产假天数: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广东地区是增加30天产假)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其中广东地区: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5)奖励假:广东地区女方享受80日,男方享受15日陪产假。
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计算公式: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规定的假期天数。
哺乳期保障
工作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这些你都记住了吗
最后
祝每位女性都眼里有光,心中有爱
节日快乐呀~
供稿律师
定盛专职律师
刘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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