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盛普法 |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及范围
裁决/判决工伤保险待遇在终结执行程序仍未获得赔偿后,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问:劳动者因工受伤并认定属于工伤。
用人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经裁决/判决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赔偿。
经法院执行,用人单位无支付能力,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
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维护?是不是就没办法获得赔偿了?
答: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具体请咨询当地人社局)申请先行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待遇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先行支付的情形
工伤认定后,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可以申请先行支付的情形包括以下: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先行支付的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范围为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项目 |
依法承担主体 |
是否可以申请先行支付 |
医疗费(目录内) |
工伤保险基金 |
是 |
住院伙食补助 |
工伤保险基金 |
是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是 |
伤残津贴 |
工伤保险基金 |
是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是 |
丧葬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是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是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是 |
辅助器具费(目录内) |
工伤保险基金 |
是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用人单位 |
否 |
护理费 |
用人单位 |
否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 |
否 |
供稿律师
定盛合伙人、执行主任
政协罗定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许武律师
电话: 15218583753
定盛专职律师
刘秋丽律师
电话: 13826862017
供稿:许武、刘秋丽 编辑:陈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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