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盛普法 | 情侣间赠与争议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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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消逝时,馈赠也可能伤人。定盛律所解读相关法律问题,为你的爱保驾护航。

 

前言

情侣间的大额赠与在发生矛盾、分手后要求返还,这些纠纷在近年被关注较多。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结合近年办案及最近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定盛律师分享如下

案例

 

案情简介

王大发与李秋香(均为化名)于 2024 年 1 月通过微信 “附近的人” 相识后恋爱,偶有同居。恋爱期间,王大发微信转账 5500 元给李秋香,双方还商议了礼金与结婚金饰。2024 年 8 月 9 日,两人相约当晚买首饰、次日办理结婚登记。当晚王大发花 34000 多元为李秋香购置一套金饰,后二人在罗定酒店住宿。凌晨 4 时许,李秋香携金饰离开并拉黑王大发。

 

起诉请求

    王大发提起诉讼要求李秋香返还39585元。

 

法院判决

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约款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实际相聚同居时间较短,及考虑被告收受婚约款物的数额、占用情况、无法成婚原因等因素,酌情支持由被告返还 34000 元给原告。

 

法律解读整理

 

 

一、普通赠与

1、普通赠与的定义
定盛律师认为普通的赠与应当是根据《民法典》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的规定作出的赠与。而在情侣间可以更明确一点,包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的三类: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2、普通赠与的任意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除非经公证,否则在情侣之间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在交付、转移登记之前都是可以撤销的。也就是情侣之间承诺赠与,在交付前都是可以撤销,不是法定的必须履行的承诺。
3、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的撤销
如果赠与方是在进行婚外情,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作为礼物、礼金赠与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赠与方的配偶是可以请求确认无效而要求返还的。

 

二、以结婚为目的赠与

1、何为以结婚为目的?
除非双方特别明确不以结婚为目的进行恋爱,否则在恋爱双方中法院一般均会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
2、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VS普通赠与
即使以结婚为目的进行恋爱,对于属于普通赠与的,法院一般也认为是不可撤销的,也就是普通赠与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一般以金额较大或明确用途进行认定,如:大额的未说明原因的转账,或说明是用于购置结婚相关财产的转账。
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一方或其近亲属进行的赠与,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三、彩礼

 

1、彩礼的定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彩礼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通常是男方)给付另一方或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

 

2、彩礼的返还:

(1)已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一般不支持返还,除非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

(2)未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整理律师

 

 

 

 

 

定盛合伙人、执行主任

政协罗定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许武律师

电话: 15218583753

 
 

 

 

 

 

定盛专职律师

刘秋丽律师

电话: 13826862017

 
 

 

整理:许武    校对:刘秋丽    编辑:陈惠荷

广东定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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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4日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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